\ 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課程規劃


碩士班  |  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92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碩士班  |  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93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博士班  |   碩士班  |  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94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94學年入學者適用)

第一條 (法源)

本規章依據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依據本校入學規定經本校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或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班科技法律組錄取者,適用本規章之規定。本規章不足之處,依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規章之規定。

第三條 (畢業要求與修業年限)

本所博士生於畢業前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1.      修畢十九學分。

2.      滿足所有先修必修及選修之規定。

3.      博士學位考試合格。博士論文須以英文撰寫,但如於博士學位考試前,發表英文論文經國際英文學術期刊接受刊登一篇以上者,不在此限。

本所之修業年限為七年。於修業年限內無法完成應修課程、規定學分數及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應報請學校予以退學。

第四條 (修課規定)

本所博士班課程分為先修、必修及選修三種(詳列於附件),其規定如下:

4.      先修課程必須全部修畢,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5.      必修課程必須全部修畢,並計入畢業學分。

6.      必選課程必須全部在所指定之類別中依規定選擇若干課程修習,其學分計入畢業學分。

7.      選修課程得自由修習,但學分表中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其學分計入畢業學分。

本所博士生必修專題討論課程四學期,不計學分;但入學四學期內即已完成本款外所有學分及修課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所博士生必須至少選修二門英文授課課程。

第五條 (資格考試)

博士生須經博士資格考試及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始得提出博士論文;資格考以口試方式進行。

前項資格考試於每年第一學期開學第二週內舉行,但經所務會議決議得變更之,或於第二學期舉行額外之資格考試。

資格考試之報名截止日為當學期開學日。

資格考試之科目由所務會議於前一學年下學期結束前決定。

博士生入學後即可參加資格考試,但每一科目以考二次為限。

博士生發表論文於國內外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認可之學術性刊物達兩篇以上者,視同資格考試及格。

前項刊物表另以規章定之。

博士生須於入學三年內通過資格考試,否則由本所發文通知該生轉請本校教務處予以退學。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通過者,得檢附有關證明向所務會議申請延期。

第六條 (論文指導教授)

本所博士生應於資格考通過後兩年內選請論文指導教授並確定提出論文題目。但有正當理由經所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請應由研究生檢具指導教授之「指導同意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所長核定後生效。所長拒絕核定時,研究生得以書面請求本所所務會議以決議核定之。

論文指導教授以曾教授申請人二門課程以上之本所專任或約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為限。但必要時得由所長徵詢本所具博士學位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或成立論文指導小組協助研究之進行與論文之寫作。

研究生得依本條所定之程序請求更換論文指導教授,不受第一項申請時限之限制,但須於更換後一學年以上才得畢業。

論文指導教授之更換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博士學位考試之申請)

本所研究生滿足以下條件者,經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8.      已滿足本所博士班修課與學分要求。

9.      已具博士候選人資格。

10.  於現任指導教授之指導下進行論文撰寫滿一學期以上。

前項申請之截止日期,第一學期為十月一日;第二學期為三月一日。

第八條 (論文初稿與論文研討會)

博士生應於博士學位考試前四個月提出論文初稿,以供書面審查。

前項書面審查,由所長商承指導教授之建議,洽請校內、外審查委員各一人為之。但二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分岐時,所長得洽請額外之審查委員。

書面審查通過後,博士生應參加本所舉行之博士生論文研討會,並至遲於學位考試前一個月,依據書面審查意見並參酌論文研討會建議提出論文口試本。

前項論文研討會之舉行,其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博士學位考試)

博士學位考試,應於選請論文指導教授後至少一學年以上,並滿足前條之規定後始得舉行。

博士生應於口試二週前將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提交所方公告。

博士學位考試由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採論文口試方式公開舉行。

博士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歷期限內舉行。未能於期限完成者,至遲第一學期須於元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須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十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逾三分之一須為校外委員,由所長商承指導教授之建議,經所務會議資格審核後,報請校長聘請之。

學位考試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由所長於非指導教授之委員中指定一名擔任。

博士學位考試須由召集人召集,並經全體考試委員親自出席方得舉行。

第十一條 (本規章之施行)

本規章經所務會議通過後,經學院課程委員會、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班課程學分表(一)

 


類別

學分

  

 

一、新興科技概論(2學分)

(右列課程至少修過一門)

2

資訊科技與電子商務概論

先修

2

生物科技概論

先修

2

電子與光電科技概論

先修

2

其他相關新興科技概論課程

先修

二、英美法(3學分)

(右列課程至少修過一門)

3

英美契約法

先修

3

英美侵權法

先修

3

英美法導論

先修

3

證據法

先修

三、進階法學 (2學分)

2

法律之經濟與社會分析

先修

3

法律社會學專題

先修

2

法學英文寫作進階

先修

2

其他相關進階法學課程

先修

四、智慧財產權(6學分)

 

3

智慧財產權法

先修

3

專利實務

先修

3

智慧財產權研究專題

先修

五、產業經濟與競爭法

(3學分)

(右列課程至少選一)

3

公平交易法與各國競爭法

選修

3

競爭法專題

選修

3

國際經貿法

選修

3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研究專題

選修

3

其他相關產業經濟與競爭法課程

選修

六、新興科技法律

(3學分)

(右列課程至少選一)

 

3

生物科技法律

選修

3

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法律

選修

3

資訊與通訊法

選修

3

網路法律研究專題

選修

3

公共工程法制總論

選修

3

其他相關新興科技法律課程

選修

七、博士論文研究(4學分)

(每學期1學分,至少需修
4學期)

4

計入畢業學分

必修

八、專題討論(應修4學期)

0

 

必修

必修學分

合計

4

選修學分(至少)

合計

15

畢業學分

總計

19

 

 


 

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班課程學分表(二)

 

     

學分

        

 

一、智慧財產權

2

智權契約與授權

選修

2

著作權法專題

選修

2

商標法專題

選修

2

專利法專題

選修

2

資訊法律專題

選修

2

國際比較專利法

選修

3

智權訴訟實務

選修

3

專利實務進階

選修

3

美國專利訴訟案例

選修

2

技術創新與專利迴避設計

選修

1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一)

選修

1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二)

選修

1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三)

選修

二、英美法

3

英美法專題

選修

3

英美法訴訟實務

選修

2

企業經營之英美法實務

選修

3

美國民事訴訟法

選修

三、產業經濟與競爭法

3

科技管理與法律

選修

3

談判理論與實務

選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