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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94學年入學者適用)
第一條 (法源)
本規章依據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入學資格)
依據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或入學規定經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錄取者,得進入本所攻讀法學碩士,並依其錄取組別分為科技組與法律組。
第三條 (畢業要求與修業年限)
本所研究生於畢業前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1. 科技組修畢三十三學分;法律組四十二學分。
2. 滿足所有先修、必修及選修之規定。
3. 碩士論文考試合格。
本所之修業年限為四年。但以在職生身分報考入學者,經本所同意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四條 (修課規定)
本所課程分為先修、必修及選修三種,其規定如下:
1. 先修課程必須全部修畢,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2. 必修課程必須全部修畢,並計入畢業學分。
3. 選修課程得自由修習,但必須滿足學分表中之特別要求;其學分計入畢業學分。
4. 『碩士論文研究』應於排定專討報告之學期一併選修。
本所研究生必修專題討論課程四學期,不計學分;但入學四學期內即已完成本款外所有學分及修課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學年不分組別皆須修習九學分以上,並以修習先修課程(基礎法學)為優先。
選修其他系所之課程以六學分為限,且須經所長同意始得計入畢業學分。
第五條 (學分表)
本所必選修學分之規定,另以「學分表」定之。必選修學分視同必修學分之一。
第六條 (科技組)
先修課程得以相當英美法課程替代(詳學分表),其學分數比照先修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
本所未開設之先修課程,得經導師同意透過跨校選課程序至聲譽良好之他校法律系所修習相當課程。
第七條 (國際學程組)
本所研究生得申請修習國際學程,經所務會議核准後,並滿足以下條件者,畢業學分以二十四學分計,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1. 修畢國際學程表上所列課程達二十四學分,並滿足其中之必修規定。
2. 科技組修畢所有先修課程。
3. 以英文撰寫學位論文。
修習國際學程者得選修非國際學程表上之課程,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完成國際學程者,本所另發給國際學程證書。
非國際學程研究生得選修國際學程課程。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得經所長核可減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畢業學分。其減免以每一門課程減少一個學分為原則。成績及格但未達八十分者,得以該課程原有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
第八條 (學分抵免與課程替代)
本所研究生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抵免本所應修習課程與學分,但抵免之學分總數以畢業學分之三分之二以內為限:
1. 曾經修習教育部核備之研究所、研究所學分班或在職進修碩士專班相關課程,其內容與本所之課程相當,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2. 曾經修習教育部核備之大學基礎法學課程,其內容與本所之先修課程、英美法或智慧財產權課程相當,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前項申請應於入學或復學後第一學期註冊後一週內提出。
本所研究生得附理由申請以相關之選修課程替代特定必修或必選課程。
學分抵免與課程替代之准駁,由所長決定。但申請人對決定不服者,得於該學期結束前,報請所長提送所務會議討論議決之。
第九條 (論文指導教授)
本所研究生至遲應於預計畢業之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選請論文指導教授。
前項選請應由研究生檢具指導教授之「指導同意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所長核定後生效。所長拒絕核定時,研究生得以書面請求本所所務會議以決議核定之。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約聘或兼任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外校專任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士為限。
選請非本所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時,須以書面向所務會議申請核可。
非本所專、兼任以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需搭配本所專任教師擔任第二指導教授。
研究生得依本條所定之程序請求更換論文指導教授,但於特殊情形得經所務會議決議免除第一項申請時限之限制。
論文指導教授之更換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
本所研究生滿足以下條件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1. 已滿足本所碩士班修課與學分要求。
2. 於指導教授之選請後經過一學期以上。
前項申請之截止日期,第一學期為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三月三十一日。
研究生應於學位考試二個月前向本所提出畢業論文初稿,並於學位考試一個月前提出口試本。
研究生應於學位考試前在本所舉行之研究生論文研討會中公開發表論文初稿或口試本。
學位考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應於學位考試一週前提交本所公告之。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考試)
碩士學位考試由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以公開論文口試方式進行;其考試期限依照本校規定。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請之;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為外校委員。
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由所長於指導教授以外之委員中指定一位擔任之。
學位考試成績以出席口試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但逾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學位考試成績達兩次不及格者,應報請學校予以退學。
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如已授予學位者,應撤銷其學位,並追繳已發予之學位證書。
同一論文已取得他校或他種學位者,以抄襲論。
本所研究生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學業取得學位者,應報請學校予以退學。
碩士學位論文應符合「國立交通大學學位論文格式規範」。
第十二條 (本規章之施行)
本修業規章由所務會議訂定,經學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校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學分表
碩士班(一):科技組先修(基礎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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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
學分 |
必須先修畢課程 |
得用以取代之英美法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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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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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總論 |
3 |
民法總則(可同時修) |
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法、 英美財產法及相關進階課程共9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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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各論 |
3 |
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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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 |
3 |
民法總則(可同時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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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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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 |
3 |
刑法總則 |
美國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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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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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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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一) |
3 |
民法總則;民法債編 |
美國民事訴訟法 + 證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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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二) |
3 |
民事訴訟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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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 |
3 |
刑法總則 |
美國刑事訴訟法 + 證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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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二) |
3 |
刑事訴訟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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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
3 |
民法總則;民法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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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 |
2 |
民法總則(可同時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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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47(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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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47學分乃先修部分總學分之要求,不足部分應依以下原則補足:
1: 全部修習本國法者,必須另修習「英美法替代課程」至少二門,且其學分不得計入表三「特殊規定選修」之「英美法」課程部分。
2: 部分課程以英美法課程取代者,以本國法課程補足。
*先修課程之抵免,不計入畢業學分。
碩士班(二):共同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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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
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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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研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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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討論(應修4學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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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 |
碩士班(三):特殊規定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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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課程 |
學分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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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8學分) ※(於智慧財產權選修課程中至少再加選2學分) |
智慧財產權法 |
3 |
二選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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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與智慧資本經營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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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務 |
3 |
二選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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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實務進階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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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3學分) (右列課程至少選一) |
英美法導論 |
3 |
必須先修畢民法(一):總則(可同時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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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契約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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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侵權法 |
3 |
||
|
英美財產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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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事訴訟法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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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訴訟法 |
3 |
|
|
|
美國刑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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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與專業責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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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法 |
3 |
必須先修畢本國或美國刑事訴訟法(可同時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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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科技與法律 (科技組6學分;法律組10學分) |
新興科技概論(一) |
2 |
法律組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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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科技概論(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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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通訊與電子商務法律 |
3 |
至少選二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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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通訊法專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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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刑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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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科技法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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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技法律與倫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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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律與政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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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科技與跨國規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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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 |
3 |
||
|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研究專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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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經貿與環境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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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法制總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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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仲裁理論與實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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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理論與實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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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申訴與履約爭議案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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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寫作與研究方法 |
法學論文寫作與研究方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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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最新案例研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