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規劃


碩士班  |  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92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碩士班  |  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93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博士班  |   碩士班  |  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94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研究生修業規章
(92學年入學者適用)

第一條:法源

本規章依據國立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入學資格

  依據本校碩士專班甄試招生或碩士專班入學規定,經科技法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錄取者,得進入本所攻讀科技法學碩士,並依其錄取組別分為科技組、法律組與國際組。

第三條:畢業要求與修業年限

本所所屬之管理學院科技法律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班)研究生於畢業前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1. 科技組修畢二十七學分;法律組三十六學分;國際組二十四學分。
2. 滿足所有先修、必修及必選之規定。
3. 碩士論文考試合格;國際組學生必須以英文撰寫碩士論文。

本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四年,得經所務會議通過延長一年。

第四條:修課規定

本所課程分為先修、必修、必選及選修四種(詳列於附件),其規定如下:
 
  1. 先修課程必須全部修畢,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2. 必修課程必須全部修畢,並計入畢業學分。
  3. 必選課程必須全部在所指定之類別中依規定選擇若干課程修習,其學 分計入畢業學分。
  4. 選修課程得自由修習,其學分計入畢業學分。

大學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之法律組學生,準用科技組有關先修學分之規定。
本所研究生必修專題討論課程四學期,不計學分;但入學四學期內即已完成本款外所有學分及修課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國際組外之研究生選修英文授課課程(見附件學分表三)且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得經所長核可減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畢業學分。其減免以每一門英文授課課程減少一個學分為原則。


科技組研究生於第一學年需修習九學分以上,並以修習基礎法學為優先。
選修其他系所之課程以六學分為限,且須經所長同意始得計入畢業學分。

第五條:學分抵減與課程替代

本所研究生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抵免本所應修習課程與學分,但抵免之學分總數以畢業學分之三分之二以內為限:

1. 曾經修習教育部核備之研究所、研究所學分班或在職進修碩士專班相關課程,其內容與本所之課程相當,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2. 從事相關專業已有多年經驗,有客觀資料足以證明其具有同等能力者。
3. 曾經修習教育部核備之大學基礎法學課程,其內容與本所之先修課程、英美法或智慧財產權課程相當,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
4. 參與所長核可之法律服務或本校相關法律教學者,但以抵免三個以下選修學分為限。
5. 國際組必修及選修課程不得申請抵免。

第六條:論文指導教授

  本所研究生至遲應於預計畢業之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選請論文指導教授
  前項選請應由研究生檢具指導教授之「指導同意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所長核定後生效。所長拒絕核定時,研究生得以書面請求本所所務會議以決議核定之。
  選請非本所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時,須以書面向所務會議申請核可。
非本所專、兼任以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需搭配本所專任教師擔任第二指導教授。
  研究生得依本條所定之程序請求更換論文指導教授,但於特殊情形得經所務會議決議免除第一項申請時限之限制。
論文指導教授之更換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碩士學位考試之申請

本所研究生滿足以下條件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1. 已滿足本所碩士班修課與學分要求。
2. 於指導教授之選請後經過一學期以上。
  前項申請之截止日期,第一學期為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三月三十一日。
研究生應於學位考試二個月前向本所提出畢業論文初稿,並於學位考試一個月前提出口試本。
研究生應於學位考試前在本所舉行之研究生論文研討會中公開發表論文初稿或口試本。
學位考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應於學位考試一週前提交本所公告之。

第八條:碩士學位考試

  碩士學位考試由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以公開論文口試方式進行;其考試期限依照本校規定。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聘請之;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為外校委員。
  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由所長於指導教授以外之委員中指定一位擔任之。
  學位考試成績以出席口試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但逾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學位考試成績達兩次不及格者,應報請學校予以退學。

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如已授予學位者,應撤銷其學位,並追繳已發予之學位證書。

  同一論文已取得他校或他種學位者,以抄襲論。
本所研究生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學業取得學位者,應報請學校予以退學。
碩士學位論文應符合「國立交通大學學位論文格式規範」。

第九條:本規章之施行

本修業規章由專班會議訂定,經學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校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課程學分表(一 )

類別

學分

課程

科技組

法律組

必須先修畢課程

一、 經濟學(3學分) (已修習相同之課程者得以抵免)
3
 經濟學
先修 先修  
二、基礎法學(48學分)※(於基礎法學選修課程中至少再加選4學分)
3

民法(一):總則

先修    
3

民法(二):債編總則(上)

先修

 
民法(一):總則(可同時修) 
3
民法(二):債編總則(下)
先修
 
民法(二):債編總則(上) 
3
民法 (三)物權
先修
 
民法(一):總則(可同時修) 
3
民法 (四)債編各論
先修
 
民法(二):債編總論(上)與(下) 

3

刑法(一):總則

先修

 
 

3

刑法(二):分則

先修

 
刑法(一):總則 

3

行政法

先修

 
 

3

民事訴訟法(一)

先修

 
民法(二):債編總論(上)與(下) 
3
民事訴訟法(二)
先修
  民事訴訟法(一)
3
刑事訴訟法(一)
先修
  刑法(一):總則
3
刑事訴訟法(二)
先修
  刑事訴訟法(一)
3
憲法
先修
   
3
商事法
先修
  民法(二):債編總論(上)與(下)
2
國際公法
先修
  民法(一):總則(可同時修)

三、智慧財產權(8學分)※ (於智慧財產權選修課程中至少再加選2學分)

3

智慧財產權法

必修

必修

3

專利實務

必修

必修

三、英美法
  (3學分)
(右列課程至少選一)

3

英美契約法

必選

必選

民法(一):總則(可同時修)

3

英美侵權法

必選

必選

民法(一):總則(可同時修)

3
英美法導論
必選
必選 民法(一):總則(可同時修)
3
證據法
必選
必選 民、刑事訴訟法(可同時修)

3

美國刑事訴訟法

必選

必選

五、新興科技與法律

2

資訊科技與電子商務概論

選修

必選

 

法律組至少選二門

 

2

電子與光電科技概論

選修

必選

2

生物科技概論

選修

必選
2
生物科技特論
選修
必選
3
資訊通訊與電子商務法律 必選 必選 各組至少選一門
3
資訊與通訊法專題 必選 必選
3
生物科技法律 必選 必選
3
國際經貿法
必選
必選
六、法學論文寫作(1學分)
1
法學論文寫作與研究方法
必選
必選
七、進階法學
  (2學分)
(右列課程至少選一)
2
法律之經濟與社會分析
必選
必選
2
當代法學思想
必選
必選

八、碩士論文研究

1

計入畢業學分

必修

必修

九、專題討論
  (應修四學期)

0

 

必修

必修

十 、管理學院核心課程
3
管理理論與實務
必修
必修
先修學分
合計
51
3

必修學分

合計

21
25

選修學分(至少)

合計

6
11

畢業學分

總計

27
36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課程學分表(二)


類      別

學分

 課        程

 
必須先修畢課程 
一、基礎法學
2
國際私法

選修

3
民法(五)親屬與繼承
選修
民法(一)總則(可同時修)
2
民事法實例演習
選修
 *
2
刑事法實例演習

選修

刑法(一)總則、刑法(二)分則

二、智慧財產權

2

智權契約與授權

選修

2

著作權法專題

選修

2

商標法專題

選修

2

專利法專題

選修

2

資訊法律專題

選修

2
國際比較專利法
選修
 
3
智權訴訟實務
選修
 
3
專利實務進階

選修

 
3
美國專利訴訟案例

選修

 
2
技術創新與專利迴避設計

選修

 
1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一)-訴訟程序實務
選修
 
1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二)-智慧財產管理
選修
 
1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三)
選修
 
2
國際智慧財產權法
選修

三、英美法

3

英美法專題

選修

 
3
英美法訴訟實務
選修
 
2
企業經營之英美法實務
選修
 
四、產業經濟與競爭法
3
談判理論與實務
選修
 
3
國際商務與投資法
選修
3
國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
選修
3
歐洲共同體法
選修
2
國際稅法
選修
2
國際服務貿易法
選修
3
公平交易法與各國競爭法
選修
3
競爭法專題
選修
3
企業金融法
選修

五、新興科技與法律

2
國際經貿與環境法
選修
 

3

生命科技法律與倫理

選修

 

3

醫療法律與政策

選修

 

2

公共工程仲裁理論與實務

選修

 

2

政府採購法之理論與實務

選修

 
3
公共工程申訴與履約爭議案例
選修
 
2
台積電科技法律講座
選修
 
3
公共工程法制總論
選修
 
六、法學論文寫作
2
法學英文寫作
選修
2
法學英文寫作進階
選修

七、中國大陸法律

3 中國大陸外商投資企業法之理論與實務
選修
 
3 中國大陸經貿法律專題
選修
 
3 中國大陸企業法制
選修
 
3 中國大陸投資法律制度與實務
選修
 
3 中國大陸公司證?法制
選修
 
2 中國大陸科技法律專題
選修
 
八、進階法學

3

公法專題

選修

 

3

商事法專題

選修

 

2

法律社會學專題

選修

 
2
法律與社會
選修
 

2

法理學專題

選修

 

*修習「民事法實例演習」者,必須修畢所有以下課程:民法(一)總則、民法(二)債編總論(上)與(下)、民法(三)物權、民法(四)債編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