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國家考試報考資格與考試科目


類科 專技高考 - 律師
應考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經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3. 公立或 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4.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1.中華民國憲法(申論題)
2.國文(論文、閱讀測驗、公文)

◎專業科目

1.民法
2.刑法
3.商事法(75%)與國際私法(25%)
4. 民事訴訟法
5.刑事訴訟法
6.行政法(75%)與強制執行法(25%)

備註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為及格,足額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最後一名之總平均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不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總成績計算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有關成績設限之規定。

律師歷年錄取率分析

  

年度
報名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91
6340
4623
359
7.77%
90
6424
4616
326
7.06%
89
6565
4395
326
6.01%
88
6009
4064
564
13.88%
87
5714
4129
231
5.59%
86
5440
3915
265
6.77%
85
5202
4151
293
7.06%
84
5173
3758
287
7.64%
83
5108
3803
215
5.65%
82
4695
3700
563
15.22%
81
4223
3296
349
10.59%